特派记者 熊敏 华盛顿报道
“我希望这个案子就此划上句号,而不是暂告段落。”
美国时间4月1日,华盛顿特区联邦法院,戴姆勒北美公司公关总监韩建(Han Tjan)匆匆走出18号法庭,针对本报记者关于戴姆勒中国公司行贿事件的提问,做出了如上回答。
美国政府控告戴姆勒公司海外行贿案,在戴姆勒答应支付1.85亿美元的高额罚金给美国政府之后,变成了一场没有悬念的和解仪式。两名美国司法部海外贿赂调查组律师对阵一名戴姆勒公司顾问外加三名律师的整个交锋,仅仅持续了50分钟。双方没有争辩,法官刚一宣布案件结果,记者们就拿到了戴姆勒公司当场发放的公关稿。
戴姆勒此次共有4家企业遭到起诉,分别是戴姆勒德国总公司和包括戴姆勒中国公司在内的其他三家分公司。美国政府的起诉理由是,戴姆勒公司在1998年至2008年之间向包括中国在内的22个国家的政府官员行贿数千万美元,从而换回了价值数亿美元的合同。
而和解的结果是,戴姆勒的德国出口与贸易金融分公司和俄罗斯分公司迅速认罪,戴姆勒集团和戴姆勒中国公司则获得了宽恕,推迟两年审理:如果这两家公司两年之内不再违反《反海外腐败法》,政府将撤销对它们的司法诉讼。
对于这种避重就轻的裁定结果,有美国法学专家指出,它反映了西方国家商业利益凌驾于司法公正之上的尴尬局面,商业利益正在挑战司法公正。
中国分公司“被保护”
本次美国司法部对戴姆勒中国公司的起诉理由,和其他两家戴姆勒下属公司的理由并无不同,均是违反了《反海外腐败法》中的反行贿条款。但戴姆勒出口与贸易金融分公司和俄罗斯分公司承认行贿罪行,分别被判处2910万美元和2730万美元的罚金,而中国分公司却最终成功躲过了认罪和交纳罚金的命运。
究其原因,韩建表示:戴姆勒与司法部协商的结果是认为中国公司不必被指控行贿,因此决定推迟两年审理。也就是说,如果戴姆勒中国公司在未来两年内不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经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此指控将被撤销。
虽然在未来的两年内,戴姆勒中国公司必须坚持自审对法律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审理法庭汇报,但这个代价相比另两家罪名相同的子公司,可谓天壤之别。
中国汽车市场的重要性,或许是戴姆勒决心保护中国公司的根本原因。戴姆勒是世界几大汽车公司之一,但近年来利润持续下降,中国是全球少数汽车销量增长的大国,预计2010年戴姆勒中国业务将最少增加15%。
总公司罪名改为篡改账本
同时受到免责的还有戴姆勒总公司。美国司法部甚至没有给戴姆勒总公司以行贿罪论处,而是选择了更轻的罪名:篡改账本。
事实上,美国和欧洲国家在反腐败问题上,已经达成了一种长期默契,以避免对欧洲公司认定行贿。因为欧盟法律规定,行贿企业将被禁止参与任何欧盟国家的政府采购竞标,因而欧洲公司一旦被美国政府认定行贿,将会严重伤害其在欧洲的生意。
美国司法部近年来也多次以此为理由,与涉案欧洲企业达成“免责”条款。比如在调查西门子行贿案和英国BAE系统公司行贿案时,司法部都没有将这些总公司加以行贿罪论处,而是选择了用小公司作替罪羊。据统计,美国司法部审理的海外行贿案中,最终只有一半会以行贿罪名论处。
“《反海外腐败法》正在被收买,如果一个公司愿意付钱和解案件,他就能光天化日的免受行贿处罚。历史记录显示,推迟审理的结果一多半都是撤销。看起来是两个小兵用自我牺牲,承担了强大的家庭成员的错误。”美国巴特勒大学商业法副教授科勒(Mike Koehle)指出。
敷衍调查,收到钱算数
美国司法部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977年颁布的《反海外贿赂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这部法律旨在限制美国公司利用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并对在美国上市公司的财会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因而时常有所在国家的腐败行为被随之带出,比如中国的原建行行长张恩照受贿案。
《反海外腐败法》使得美国成为打击国际商业贿赂的主力军,虽然目前有其他经合组织成员国也在逐步引入类似立法,但该法在执行上却也存在着自身严重的缺陷。比如此次戴姆勒就通过1.85亿美元的高额罚金,换回了对总公司和中国公司的暂缓起诉。
作为一名钻研《美国海外行贿法》的专家,科勒对美国司法部的这种做法十分不满,并将其喻为“胡萝卜和大棒”的结合:美国司法部高举法律的宝剑,逼公司放弃抗辩交钱和解。
“司法部现在的调查是蜻蜓点水,收到钱算数。”科勒指出:“这是一种现实的选择,因为政府可以一次创收。”
而此外,司法部人手不足,也限制了政府的执法能力。美国司法部专门调查海外行贿的团队,只拥有5-10名律师。2000年以前,每年审理的海外行贿只有1-2起,但2000年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加剧,这类案件逐年增多,现在一年审理要10-15件行贿案件。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司法部的工作负荷,在有必要时甚至请求FBI提供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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