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7日

薄熙来案8月23日庭审实录(全文)之二

【庭审现场】

  辩护人:第一部分我想先谈一下对于证据的形式: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凡是本案当中所提交的全部来自于境外的证据我都有意见,综合起来有三个方面:

  1、这些证据不符合证据合法性的要求,因为这些证据来自于境外应由境外相应的机构作公证、认证、确认,这个没有。

  2、我们认为这些证据的来源不清楚,从笔录中的反映这些证据来源于一个人德某某,而德某某的这些材料都是他从别人那里拿来的,比如说合同可能是律师起草,公司的登记文件是在公司的登记部门,房屋的文件是在房屋登记部门,但这些部门没有一个来源,东西都是德某某传过来的,它不是证据的真正来源。

  3、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德某某提供的都是复印件,提供的复印件作为证据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是没办法确认真实性的,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405条证据来源不明真实性不能认定,这是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我们向法庭提出,德某某提供文件有些还没有签署,是草稿。第三有一些文件应该说与本案几乎就没有关联,大量的文件咨询公司的收费等与本案都没有关联性。

  下面我对案件事实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请书记员展示投影,现在指控的是徐明的大连实德公司把323万美元给了谷开来的公司,我对前面这些不再质疑,我对银行出具的说明也是有意见,银行应该把当时的凭证拿出来,但没有,只是出的说明,我们要搞清楚罗素地产公司是谁的,我向法庭说明,第一德某某代持谷开来的股份但没有代持协议。第二虽然德某某一再说谷开来自己说重要的事都是我决定,实际上德某某并不听开来的。现在罗素地产的股权没有转给别人,而全部转给德某某了,目前的法律状态,罗素地产德某某是公司的100%的股东,他是这个公司的全部权利人,在法律上是全部的权利人。现在指控受贿罪是说薄谷开来收了徐明的钱买了房,焦点还是在房上,如果光说钱,可以说与被告人薄熙来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一个地方显示说给他钱了他用于去买房子。第三个问题买房的钱是哪来的,其实不是用徐明公司的钱,买房的钱是银行贷款。

  辩护人:230多万欧元,不是徐明汇到国外的钱,而且这笔钱只是起到了一种信用担保。

  三、关于这个房子是谁的问题?按照现在德某某的叙述,房子登记在枫丹圣乔治公司名下,枫丹圣乔治公司的股东是加拿大管理公司,加拿大管理公司的股东是谁现在不知道,没有证据显示。谷开来讲加幸大管理公司完全由罗素地产控制,但没有证据证实。从法律上说,这个房子一开始就不是谷开来的,谷开来对这套房子没有所有权,开来讲,这房子自始至终都是她的资产,让人难以信服。还有,枫丹圣乔治公司在2011年5月份,由德某某把它的管理权转给了姜某,到目前为止,罗素地产公司百分百归德某某,而枫丹圣乔治公司归姜某,到目前为止,罗素地产公司百分百的归德某某,而枫丹-圣乔治公司归姜某,开来没有任何股权,所以说,她签任何文件都是无效,就整个指控,中间有个环节是断开的,徐明这个钱没有直接去买房,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开来拥有这家公司,也证明不了开来拥有这套房子,不是现在才没有的,而是以前就没有。

  公诉人:尽管被告人、辩护人发表的意见已经超出了质证范围,但涉及到了答辩的内容,公诉人要求予以质证。

  审判长:本庭也要求公诉人仅仅围绕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

  公诉人:好的,就刚才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境外证据、房产归属问题、钱的流向问题发表看法。公诉人发现辩护人首先提出的是对境外证据的否认,认为境外证据不合证据规则,但辩护人犯了自相矛盾的错误,辩护人既否认证据合法性,但其发表的质证意见和辩论观点却也都是用的这些境外证据,对境外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公诉人已明确说明,所有境外证据来源清楚,提取合法,内容真实。根据最高法院对刑事诉讼法第405条的解释,如果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境外证据应当有外交认证,本案所有的境外证据都是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取得的,这些证据的来源德某某说的非常清楚,都是在法国律师处做的复印件。在大量案件中使用最多的是复印件,不可能是原件,有些原件会在有权保存机关永久保存。本案所有的境外证据都有德某某的签字说明,而且说明了原件的存放处。这些境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相关佐证,是不可能全面说明案件的,但与本案其他证言结合起来,是能够说明尼斯房产的问题的,与谷开来、薄瓜瓜、德某某等人的证言、电子邮件等也能够证明。关于房子权属问题,辩护人提出股权最后在德某某手里,公诉人认为有断章取义之嫌,所有书证要结合本案综合来审视,德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在法国尼斯购房的设想,且设计了一套复杂方案,即薄谷开来要在法国买房产,又不想暴露自己家庭在海外有房产,所以设计一套繁杂的购房计划,按照他们说这是一个蒙太奇的计划。从成立公司这条线来说,首先她和德某某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公司,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买房,而仅用罗素公司买房仍然是不能掩饰其身份和钱的来源,所以说又成立了下一家公司,要用枫丹圣乔治公司直接购买套房子。

  公诉人:从名称就可以看出,枫丹圣乔治公司就是买的枫丹圣乔治别墅,是同一个名字,这个公司是怎么成立的?不是让罗素地产公司直接投资成立,如果直接成立了,那就又无法割断和罗素地产公司的关系,割断和实德集团汇款的关系。所以成立枫丹圣乔治公司还需要中间有一个公司,那就是加拿大投资公司。加入加拿大投资公司用意一是为了减税,用公司名义购房,比个人购房赋税少的多。又委托加拿大投资公司在法国成立枫丹圣乔治公司,而加章大公司的资金是由法国罗素地产公司提供的,就是说罗素地产公司收到了323万美元以后,其中的20多万转入到加拿大投资公司。由加拿大投资公司受委托,再在法国成立枫丹圣乔治公司,通过这种形式,由枫丹圣乔治公司购买尼斯别墅,即枫丹圣乔治别墅。这样一个复杂计划能彻底实现隐去了薄谷开来的真实购房身份,可以实现她的计划。这是从公司成立看。再从资金流向看,刚才辩护人说了,这是用贷款买的,这会让大家产生很大的疑问,为什么有了钱不直接用钱买,而要贷款?这与几家公司的关系有关。也与要隐去这笔钱是徐明提供的有关,罗素地产公司已收到323万美元,完全可以支付321万欧元买房产,而是首先把其中的230万欧元存入银行,再把这个钱指定银行贷给枫丹圣乔治公司,自己的钱存入银行,再通过银行贷给自己成立的枫丹圣乔治公司,这样表面看是一笔由枫丹圣乔治公司贷款购买的房产,但实际上这笔钱仍是实德集团提供给罗素地产公司的。

  公诉人:关于谷开来的证言效力,我们所向法庭出示的谷开来的证言是2012年11月1日及2013年1、3月的证言,这些证言均是谷开来入狱以后、受到追究以后所做的,首先她已不存在摄入精神药物的前提,所以说薄谷开来的证言没有受到控制力降低的情况。

  审判长:关于尼斯房产的购买资金流向以及购买的过程和现在的财产状态的相关证据材料,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本庭都已经听明白了,并记录在案,合议庭将在庭后根据其他的证据子以研究并形成决定。

  济南中院发布贪污罪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庭审现场】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辩护人是否还需要对有关尼斯房产的相关证据发表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人上午的质证意见辩护人简单作出一下回应,对于罗素地产公司与加拿大投资公司是什么关系,公诉人说抵押被解除了,且罗素公司把钱也给还了,均是没有相关证据支持,还有,德某某的证言讲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百分百是他的,但是该公司的章程记载,股东是远东公司和皮某某,对于上午质证的证人证言,辩护人也发表意见如下:对于开来的证据的意见还是坚持以前提到的。对于开来的证言被告人也已经讲过了,被告人都不知道她说的这些事情。希望法庭注意,开来也没有主动给被告人讲过买房的事情,也没有说徐明出资的事情。控方说被告人可能知道,依据的是一个非常偶然的情况,即被告人回家吃午饭时看到徐明和开来在看幻灯片。还有,房子的产权很复杂,被告人不可能在当时的情况下就明白这中间到底是怎么一回事的。此外,开来的证言本身也是有矛盾的,关于看幻灯片情节,把开来的电脑拿来,当庭出示。开来关于费用的问题,说开来让徐明报销费用是在2003年开始,她说那时候和徐明的关系已经到了可以给她报销的程度。但现在的问题是2000年,开来就和徐明要这么多钱。另外还有一点,徐明作证时提到在商务部停车场听到被告人讲了一段话,说在这之前提到谷开来说瓜爹要找他,但在之前开来所有的证言中没有提到这个事情。开来的证言很混乱,比如说,她说这房子她怕给瓜爹政治带来影响,她把房子给徐明就可以了,但她没有这样做,可见,她的思维很混乱,她的证言是相互矛盾的。关于徐明的证言,徐明是看幻灯片的旁证者,昨天徐明出庭时说他看了幻灯,被告当时也进来了等等。

  但辩护人对这个证言也表示怀疑。2012年4、5月份他有三份笔录,徐明非常肯定地说是开来拿了房子的图片给他看,没有幻灯片的事情,昨天庭上徐明说看幻灯片只一次,但当办案人员拿着电脑问他时,他却肯定地说就是它,辩护人认为他看了不止一次。

  辩护人:徐明2013年1月23日被询问,为什么徐明会和图片联系起来?这里就有一个对薄谷开来证言照应的情况,希望法庭能注意。

  关于停车场的谈话,我们认为也是很可疑的。徐明说他开着车直接进了商务部,当时徐明没有商务部的车证,不与秘书联系就想进去,是不可能的。徐明的证言很突兀的,在2004年被告人刚调任商务部长,没有任何问题,为什么会突然叫徐明来说这样一番话?我们认为不合情理。徐明在出庭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对房子是否了解,徐明的回答全部是没有。下面是姜某的证言,当时关于房产情况,徐明只是说让我从德某某处接过产权,我当时理解这是徐明的房产,2010年我与徐明明确了以结婚为目标的关系,海外资产逐渐收回,作为我们度假的别墅。这段可以证明,所以在签这个文件时她完全没有认识到是替谷开来代持,关于姜某后来说我是替薄谷开来代持,将来还要还给她。在做笔录时姜某也说她有一对孩子在英国,怕不让她回去。因此现在她表示帮谁代持,她的自愿性是有疑问的。关于德某某证言,德某某的证言本身也是真真假假。德某某并未向办案机关完全说明房产的情况,他手中掌握许多材料,未向办案机关全部提交。他提交的材料又都是复印件,复印件和到持有原件单位调取是不同的。德某某的证言也有很多不符合常理的,比如他曾经一直想动用公司的定期存款,这里我们就有一个疑问,罗素公司现在还有多少资产?不知道。在他的笔录中他说到2005年他才知道薄谷开来的房子是徐明的钱,但他提供的材料证实,策划买这个房时,策划公司写了明确一句话,323万美元是德某某或开女士在中国一家个体投资经营集团获得的初始资金,虽然没有徐明的名字,但定性已很清楚,是个体投资人。最后,根据德某某的笔录,确确实实说明无论是罗素地产公司还是枫丹-圣乔治公司,薄谷开来都已没有股权,现在的股权分别由他和姜某持有。

  辩护人:关于王立军的证言,其证言基本都是猜测性的,推测性的,没有证明效力。王立军说的有两个地方,一个是在老佛爷商场附近,一个在红磨房,与尼斯房子完全没有关系。王立军的证言给人一种感觉就是开来是因为尼斯房子、尼尔威胁所以才产生了11-15案件,实际上不是,尼尔发给薄瓜瓜的邮件他要的是1400万英磅,是一个项目的中介费,与尼斯的房屋无关。

  被告人:我补充几句,我对幻灯片、商务部停车场的事都没有印象。

  公诉人:公诉人补充质证如下,对于罗素地产与加拿大公司关系的问题,我方在上午举证时已经举了很多证据,比如说罗素地产的章程、合同等,能证明是罗素地产将资金转入加拿大公司的。还有,关于还钱的问题,也有相关证据证实罗素地产将钱借给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由罗素度假公司还款。对于皮某某而言,他只是在罗素度假公司占一股,当时只是为了成立公司才让他成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还是谷开来,辩护人在否定证人证言时,首先设定了一个不正确的前提,在这一前提下断章取义地评论证人证言。姜某的证言讲到这套别墅是她与徐明度假的别墅,但这是在徐明没有告诉她别墅是谷开来的之前的事,徐明告诉姜某这套房子是替谷开来代持之后,姜某也就明白了自己的身份了,谷开来的证言也能印证这一情节。刚才辩护人说到关于谷开来的证言前后矛盾,是因为设定了前提,就认为房子不是谷开来的,正因为房子是她本人的,谷开来才需要牢牢地控制住该房子,她才需要选择一个最安全的途径控制房子,谷开来证实的内容均与德某某的证言及书证相符合。

  【庭审现场】

  公诉人:徐明的当庭证言对辩护人的怀疑作了合理的解释。在商务部薄熙来给他谈话的时候,为什么让他对这个事保密的事记得这么清楚,证言说的非常明白。第一,这是一件大事;第二,这是薄熙来单独和他谈房子的事;第三,这是薄熙来对他的特别嘱咐。对于看图片,2000年他的回答是记忆不清,在13年1月22日对这个证言进行了更正,辩护人一再追问过他怎么想起来了,徐明也有合理

  解释。关于商务部的事,昨天辩护人问过徐明你以前没有停车证,2005年才有的停车证,但徐明当庭坚持我一直有停车证。卷内调取的证据是2005年的,但不能否定2005年之前他就没有停车证。所以辩护人对徐明的怀疑是不客观的,而且是断章取义。关于德某某的证言,辩护人一再认为德某某在说谎,但德某某参与了

  整个买房过程,而且是听从了谷开来的指意。

  而且薄谷开来的证言也明确地证明她给予了德某某授权,认为德某某值得信任。直到今天他再次作证时仍然坚持房子是替薄谷开来代持。

  关于电子邮件问题,这些电子邮件均是由制作者本人提供,侦察人员作出了合理的说明。比如德某某与薄瓜瓜的邮件,德某某与谷开来、姜某与律师之间的电子邮件,都是他们本人制作的,他们本人也进行了确认,程序合法。关于幻灯片提取的问题,上午播放前,公诉人已向法庭说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取幻灯片的全过程,在薄熙来家里搜出来的电脑中找出的幻灯片,而且也对提取的全过程有录像,我们也进行了提供。

  公诉人:刚才德某某证言是在案发后出的,在大家都关注时做的证言,辩护人认为不可信,那案发以前作证就可信吗?但案发以前他不可能出来作证,因此证言只能是案发后。

  而且德某某的证言是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的,这是第一点。第二,辩护人强调尼斯房产是用银行的贷款买的,但之后的有一个观点一一案发以前已经把房子办给了姜某。如果不是徐明的钱买的而是银行的钱买的,那薄谷开来找姜某的原因是什么?这两个观点自相矛盾。另外辩护人强调尼尔伍德之所以争股权,是因为尼尔伍德确实拥有……。

  公诉人:(二)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通过薄谷开来、薄瓜瓜收受徐明为其家人支付相关费用共计折合人民币443.1432万元事实的证据。关于起诉书指控该事实的证据,公诉人分六组向法庭出示。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证实收受机票费用人民币320.7842万元的事实。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证人证言: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的证言,有3份证言,证实了应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和儿子薄瓜瓜的要求,多次为薄谷开来、薄瓜瓜及其亲友购买、支付机票费用,累计大约三、四百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鉴于证人徐明关于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儿子薄瓜瓜及亲友支付机票费用事实的当庭证言内容与卷内多份证言基本一致,不再重复宣读。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薄谷开来证言,薄谷开来有1份证言、1份亲笔证词。公诉人宣读薄谷开来的证言节录。

  主要内容:

  在2003年之前,我跟瓜瓜在英国的费用都是我自己支付的。2003年以后,我跟徐明讲,瓜瓜到英国上学,经常往返伦敦,还有一些海外的朋友到国内旅行,需要解决购买机票的费用,我让徐明帮我解决,徐明很痛快的就答应了。从这以后,我和瓜瓜出国、回国以及中途到其他国家旅行的机票和旅行费用,均是由徐明支付的。

  还有瓜瓜学校的副校长来京,瓜瓜老师全家来京,还有瓜瓜组织国外的朋友、同学40多人来北京旅游,这些人的飞机票、住宿费用都是我让徐明公司支付的,这些费用都是徐明安排公司底下的工作人员来办的。

  从2000年到2007年我一直在英国陪着瓜瓜,每年我陪瓜瓜最少回国三次。回国时,德某某有时也陪着,我们三人的往返机票都是徐明支付的。2007年以后,我就安排张晓军陪着瓜瓜,我跟张晓军讲,以后瓜瓜的费用等由徐明支付,让张晓军找徐明联系办理。同时我也跟徐明讲,以后瓜瓜和张晓军等人的机票等费用都让张晓军去联系徐明办理。徐明也是这么办的。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被告人薄熙来家勤务人员张晓军证言,张晓军有2份证言。

  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人张晓军2012年11月22日证言节录。

  1999年底,薄瓜瓜开始在英国念书,薄谷开来从那时候起也跟着薄瓜瓜去了英国,直至2007年7月,薄谷开来回国。这段时间里薄谷开来和薄瓜瓜的国际机票都是由实德集团的工作人员张某、孙某某购买的。2007年7月薄谷开来回国之后,大概是当年8月或9月的时候,薄谷开来曾和我说过以后薄瓜瓜的机票由我直接与徐明联系购买。之后我和徐明为此事电话联系了一次,徐明告诉我为薄瓜瓜购买机票的事情直接找实德集团的工作人员郭某某落实即可。从那以后,薄瓜瓜的机票都是由我联系郭某某购买的,相关费用也是由郭某某负责从实德公司支付的。

  我为薄瓜瓜购买的机票主要有三类。一类是薄瓜瓜在国外读书期间从国内往返英国、美国的机票,通常每年薄瓜瓜要回国三次;另一类是薄瓜瓜出去旅游的机票,比如2006年薄瓜瓜去德国看过世界杯,还去过威尼斯、阿根廷、古巴、巴黎、非洲等地;第三类是为薄瓜瓜的朋友购买的机票,这些朋友主要是薄瓜瓜的同学,还有一些是薄瓜瓜在国外结交的朋友、老师,国内的朋友比较少。2011年3月中旬的时候,美国哈佛大学来了一个40人左右的访问团,这批人从上海至重庆、重庆至北京的国内机票以及在北京居住的酒店都是由我联系郭某某安排的。(证人张晓军对其与郭某某联系购买机票的相关记账凭证、机票等账证材料进行了逐一确认及解释。)

  公诉人出示证人张晓军2012年12月19日证言节录。证实,张晓军对与郭某某联系购买机票的手机短信记录进行了确认并解释。

  4、公诉人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办公室秘书郭某某的证言。

  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人郭某某证言节录。

  我曾按照徐明或徐春的指示,为薄谷开来、薄瓜瓜及其亲友购买过机票。通常是徐明或张晓军通知我购买机票。徐明说如果是薄瓜瓜的机票,我接到张晓军的通知就可以直接订。除了给薄谷开来和薄瓜瓜,我还给薄熙来家的勤务员张晓军、薄瓜瓜的堂哥薄某某、嫂子庄某订过票。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保盛航空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范某某的证言。

  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人范某某证言节录。

  大连实德集团会不定期与我们公司结算,有时候是单笔结算,有时候是汇总结算,也有极个别的情况下会以现金结算。2007年至2012年期间,郭某某曾通过我为薄谷开来、薄瓜瓜及其亲友预定过上百笔机票吧。

  6、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北京分公司司机孙某某的证言;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办公室副主任张某的证言;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办主管关某某的证言;证人大连实德集团总裁陈某某的证言;证人大连实德集团副董事长隋某某的证言;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助理、副总裁徐某的证言;证人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财务总监崔某某的证言。上述证人作为为被告人薄熙来的妻子薄谷开来、儿子薄瓜瓜及亲友等人报销机票费用的签批人、经办人的证言证实了,2004年至2012年按照徐明的指示、安排,为被告人薄熙来的妻子及儿子薄瓜瓜等人,在大连实德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报销相关机票的事实。并对相关费用单据及账证进行了说明和解释。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书证,证实薄谷开来母子及其亲友的机票在实德集团报销的事实。

  1、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公司及下属公司2004年至2012年间为薄谷开来、薄瓜瓜及其亲友支付机票、酒店费用合计4148141.80元。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由郭某某、张晓军提供的郭某某与薄瓜瓜、张晓军往来订票的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记录,证实二人为薄瓜瓜等人联系购买机票的情况。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出具的薄瓜瓜、张晓军等人的出入境记录。

  4、出示大连实德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报销凭证等书证。

  5、出示大连实德集团出具的《证明》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大连实德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为薄谷开来、薄瓜瓜及其亲友报销机票费用的情况。上述单据中分别有证人郭某某、孙某某等经办人签批。

  6、法国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2013年5月13日及6月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及提供的机票复印件;北京名成吉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孙富春2013年5月2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证人郭某某2013年5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2份;北京德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5月2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上述书证及证人证言相互吻合,证实了有关机票退票费用方面的相关事实。

  下面公诉人向法庭展示一份机票费用统计图表。

  公诉人:上述书证经过公诉人审查,结合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徐明为被告人薄熙来的妻子薄谷开来、儿子薄瓜瓜等人支付机票费用共计320.7842万元。

  审判长,本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我对这些机票报销一无所知。谷开来和薄瓜瓜和张晓军从来没有跟我提到过机票的问题。我对谷开来出庭作证我已强烈要求过两次。

  审判长:你刚才提到申请谷开来做证的问题,公诉人及辩护人也向本庭提出了申请谷开来到庭作证的申请,庭前本庭也将意见给双方进行了反馈,根据双方的申请,本庭也经过审查,认为谷开来应该到庭作证,本庭同时派法官到羁押谷开来的监狱面见了谷开来,但谷开来明确表示拒绝到庭参加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法院可强制其出庭作证,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所以说谷开来在本庭依法通知她之后,她明确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本庭不能强制她出庭。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公诉人刚才提到飞机票的问题,我发表质证意见,关于飞机票的问题,也包括后面其他的费用,被告人是不是明知他要在多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人刚才讲了说他对这些事情都不知道,首先被告人否认,他说他不知道,但是开来的证言说有的跟他说了,其两个人的证言是矛盾的。又回到具体的问题上,刚才因为有很多涉及到张晓军包括实德公司员工的证言,我们认为比如说郭某某的证言,与昨天徐明出庭作证是有明显的矛盾,昨天徐明出庭作证我特别问这一句话:给开来家里人买票,是不是开来、瓜瓜、张晓军这三个人其中之一给他本人说才可以,三个人中的一个必须与他本人说才算数,这是昨天他当庭明确说的。现在郭某某的证言是说如果是给瓜瓜、开来与张晓军本人买,就买了,给其他人买,再请示徐明,到现在我们没有看到请示徐明的证据。

  辩护人:第二个问题就是根据郭某某的笔录,明确证明其中有一部分钱是大连实德员工花的钱,一共有11笔。这些应该减掉,具体可以给公诉人书面的。

  公诉人:针对辩护人所提的机票费用如果客观全面看证据,疑问不存在。虽然徐明当庭证实请示我的算,不请示我的不算,如果涉及薄瓜瓜和张晓军的机票可以,对于薄瓜瓜的朋友去非洲,薄瓜瓜的朋友40余人去北京,徐明都证实薄谷开来告诉他了,而且郭某某的证言也很明确,虽然薄瓜瓜未到案作证,但薄瓜瓜与郭某某、与张晓军之间的电子邮件等,都能证明与薄瓜瓜是有联系的。辩护人所提的11项费用问题,在移送起诉时已经剔除。

【庭审现场】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出示第二组证据,收受徐明支付的住宿费用人民币14.8424万元的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徐明、薄谷开来、张晓军、郭某某、范某某、徐某、隋某某等人证言,证实徐明应薄谷开来的要求,为薄瓜瓜朋友报销住宿费用人民币14.8424万元的事实。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的证言,徐明有3份证言。证实:薄瓜瓜在国外的朋友来北京旅游,这些人的机票、住宿费用也是薄谷开来让徐明支付的。

  鉴于证人徐明就该部分事实的当庭证言与卷内多次证言内容基本一致,不再重复宣读。

  2.出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证人薄谷开来证言,薄谷开来有1份证言、1份亲笔证词。

  证人薄谷开来的证言及亲笔证词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公诉人仅宣读证人薄谷开来2012年11月1日证言节录。

  主要内容:

  我记得还有三、四次,瓜瓜学校的副校长来京,瓜瓜老师全家来京,还有瓜瓜组织国外的朋友、同学40多人等人来北京旅游、看升旗等,这些人的飞机票、住宿费用都是我让徐明公司支付的,这些费用都是徐明安排公司底下的工作人员来办的。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薄熙来家勤务人员证人张晓军2012年11月23日证言。

  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人张晓军证言节录。

  主要内容:

  2007年至2011年间,我曾按照薄瓜瓜的指示,联系郭某某为薄瓜瓜的朋友预定过北京的酒店。2009年7月的时候,薄瓜瓜阿根廷的朋友来中国旅游,薄瓜瓜让我联系郭某某为他俩预定北京柏悦酒店的房间,之后我按照薄瓜瓜的指示,与郭某某联系,让其在北京柏悦酒店预订两个房间。薄瓜瓜阿根廷的朋友在北京东方君悦大酒店住了两、三天后,就搬进了北京柏悦酒店。相关费用都是实德集团支付的。

  2009年8月的时候,薄瓜瓜让我联系郭某某给在他英国牛津大学的同学保某在北京柏悦酒店预定一个房间,于是我就按照薄瓜瓜的指示与郭某某联系,让她在柏悦酒店预订一个房间,相关费用都是实德集团支付的。

  2011年2月底的时候,薄瓜瓜告诉我他所在的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有个访问团要来北京,让我联系郭某某为他们预订北京饭店的房间,同时他把这个访问团的具体人员和需要的房间数量、房间标准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了我。之后我按照薄瓜瓜的指示与郭某某联系,让其为哈佛大学访问团预订北京饭店的酒店,相关费用都是实德集团支付的。

  2011年7月的时候,薄瓜瓜让我联系郭某某预订两间北京华彬费尔蒙酒店的房间,费用是实德集团支付的。(对相关酒店提供的资料及与郭某某的邮件记录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确认了预定酒店的情况。)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办公室秘书郭某某证言,郭某某有2份证言。

  主要内容:

  从2009年至今我为薄瓜瓜的亲友预定酒店共有四次,预定过的酒店有北京东方君悦大酒店、北方柏悦酒店、北京饭店和北京华彬费尔蒙酒店。预定这些酒店所产生的费用都是由大连实德集团公司或其下属的大连实德检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的。(对向其出示的相关四家酒店的费用单据进行了解释说明。)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保盛航空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范某某2012年11月13日证言。

  公诉人宣读证人范某某证言节录。

  2011年2月底的时候,郭某某曾让我为薄瓜瓜等41人预订过四川至重庆、重庆至北京的机票。2011年3月初,郭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她预订北京饭店2011年3月17日至同月20日的21间房间。此后,大连实德集团将由此产生的相关住宿费及交通费用汇入了保盛公司的账户内。

  2011年7月中旬的时候,郭某某打电话让我帮忙预订北京华彬费尔蒙酒店2011年7月23日至同月25日的房间。

  6.公诉人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副总裁徐某2012年11月14日证言、副董事长隋某某2012年10月18日的证言、大连实德俱乐部财务总监崔某某2012年10月19日的证言。

  上述证人系大连实德集团报销薄瓜瓜朋友住宿费用的经办人及签批人,证实大连实德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为薄谷开来、薄瓜瓜及其亲友报销过住宿费等费用,这些都和徐明有关。对经手、签批的相关单据等账证材料进行了辨认和解释说明。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书证,大连实德集团相关账证等书证;北京市中侨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书证;中国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发票等单据;东方君悦酒店、北京饭店、华彬费尔蒙酒店、柏悦酒店提洪的相关住宿资料等。上述书证证实,为薄瓜瓜的朋友预定酒店进行消费,在实德集团进行报销的情况。

  以上书证与证言证实了,徐明的大连实德集团为薄瓜瓜朋友等报销住宿费用共计人民币14.8424万元。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收受徐明支付的薄瓜瓜及其亲友非洲旅行费用10.224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5.4056万元)的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证言,主要是证人徐明、薄谷开来、郭某某、张晓军的证言,证实徐明应薄谷开来的要求,为薄瓜瓜及其亲友出资到非洲旅行的事实。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的证言,有3份证言。主要证实,2011年8月薄谷开来让他安排好薄瓜瓜等人的非洲旅行,他安排郭某某支付的旅行费用。

  鉴于证人徐明的当庭证言对于为薄瓜瓜等人支付非洲旅行费用的内容与卷内多份证言基本一致,不再详细宣读。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来的妻子证人薄谷开来2012年11月1日证言。

  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人薄谷开来证言节录。

  主要内容:

  我记得在2011年8月份的时候,瓜瓜给我讲,他和几个朋友要去非洲旅行,我就跟徐明联系,我对他说,"瓜瓜要去非洲旅行,但是瓜瓜比较小,同行的薄某某身体还不好,我就想让徐明陪着一起去,并且让他把这次旅行全部负责安排好"。徐明很爽快地答应了。我就让瓜瓜和徐明具体联系。具体是让张晓军操办的。后来徐明告诉我他全都已经安排好了,让我放心。瓜瓜这次非洲旅行,薄熙来是知道的。在瓜瓜去非洲之前,向我和薄熙来辞行,瓜瓜旅行回来以后,在重庆家里吃饭的时候,瓜瓜给我和瓜爸(薄熙来)讲了许多去非洲的见闻,而且还专门从非洲给我和薄熙来带回来了小礼物,我的礼物我记不清是什么东西了,但是给薄熙来的我记得很清楚,是一大块肉,是非常稀奇的一种动物肉,具体是什么动物的肉我记不起来了,这块肉挂在一个木头架子上,瓜瓜说可以生着吃,但是薄熙来说得蒸熟了才能吃,瓜瓜很生气,说这个很贵,这么做就把肉给糟蹋了,但是最后还是被蒸熟了,瓜瓜一片片削下来,我和薄熙来都一起吃了,感觉味道还是不错的,这块肉我们整整吃了一个多月。这次瓜瓜去非洲旅行的费用,是徐明支付的,薄熙来都知道。在瓜瓜去非洲之前,薄熙来问我,瓜瓜去非洲安全不安全,我就对薄熙来说,徐明都已经全部安排好了,这样薄熙来才放心。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办公室秘书郭某某的证言。

  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人郭某某证言节录。

  主要内容:

  2011年8月,我还曾按照徐明的指示,为薄瓜瓜及其亲友一行6人支付了非洲旅行的费用。薄瓜瓜从某航空服务公司租用了一架私人飞机用于他们迪拜至乞力马扎罗的往返旅程,费用共计8万美元。此外,薄瓜瓜还通过某公司预定了非洲境内的酒店和行程,费用共计50841美元。这两项费用合起来一共是130841美元,徐明让我联系香港花旗银行客户经理,从徐明的私人账户中支付了这笔费用。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薄熙来家勤务人员证人张晓军的证言,证实薄瓜瓜让他与郭某某联系薄瓜瓜非洲旅行的飞机,后来因中间涉及的很多交流都是英文,就改由薄瓜瓜与郭某某联系的事实。

  下面,公诉人就报销旅行费用的事实出示一组书证。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郭某某出具情况说明。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郭某某提供的薄瓜瓜非洲旅行的包机合同。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由证人郭某某提供的薄瓜瓜一行非洲旅行的费用明细,显示了住宿费用等总费用为50841美元。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郭某某提供的由徐明的香港花旗银行83372083账户支付130841美元的支付凭证。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郭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

  6、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给郭某某转账28600美元的银行凭证及郭某某将其中的14300美元兑换成人民币91140元交还大连实德集团的财务资料。

  7、公诉人向法庭出示郭某某与张晓军、薄瓜瓜就非洲旅行事宜联系的电子邮件记录。

  8、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表。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四组证据,收受徐明购买的赛格威牌电动平衡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571万元的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证人证言,主要是证人徐明、薄谷开来、李某某、张晓军、闫某某、田某、周某的证言,证实薄谷开来让薄瓜瓜找徐明为其购买一辆价值8.571万元的电动平衡车,并告知薄熙来该车系徐明出资购买,薄熙来还试骑过的事实。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的证言,有3份证言。主要证实,2011年8月薄谷开来让他安排好薄瓜瓜等人的非洲旅行,他安排郭某某支付的旅行费用。

  鉴于证人徐明的当庭证言对于为薄瓜瓜等人支付非洲旅行费用的内容与卷内多份证言基本一致,不再重复宣读。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薄熙来妻子证人薄谷开来的证言。

  公诉人宣读证人薄谷开来证言节录。

  主要内容:

  徐明还送过瓜瓜一辆两轮电动平衡车。在2008年的时候,瓜瓜跟我说,他在国内看见有卖这种两轮电动平衡车了,我就对瓜瓜说:"你找徐明去,让徐明去花钱,徐明已经好久没有送你奖品了,就说这是奖品,你妈妈也可以用"。后来瓜瓜告诉了徐明,徐明安排人在北京给瓜瓜买了一辆两轮电动平衡车,后来把这辆车运到重庆。运到重庆的当天,薄熙来下班回来,看到我和瓜瓜正在试车,他也觉得很新鲜,也上去试了试,感觉不错。

  薄熙来知道这是徐明给瓜瓜买的。当时在一起玩的时候,我就告诉了这辆平衡车是徐明买的。

  公诉人: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实德集团北京分公司司机班班长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徐明让其给薄瓜瓜购买价值8万多元电动平衡车,后将该车送至薄家的过程。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薄熙来家勤务人员张晓军的证言,证实徐明司机李某某给张晓军联系将一辆赛格威电动平衡车送至薄熙来家中,薄熙来也试骑过,后薄瓜瓜将车给了周某。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北京中恒易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纳闰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公司销售电动平衡车价格7、8万元一辆。

  6.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中恒易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田某的证言,证实电动平衡车的价格为8万多元。

  7.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国家话剧院演艺中心演员周某的证言,证实薄瓜瓜将一辆电动平衡车交给周某保管。

  艺中心演员周某的证言,证实薄瓜瓜将一辆电动平衡车交给周某保管。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书证,证实徐明为薄瓜瓜购买的赛格威牌电动平衡车的价格为8.571万元及案发后该车被追缴的事实。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北京中恒易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信息、账目记录。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2013年5月2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中央纪委暂予扣押、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移交登记表。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电动平衡车照片。

  上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实了徐明出资为薄瓜瓜购买价值8.571万元电动平衡车的事实。

  审判长,本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我可以非常确切的说,机票、住宿、订酒店、旅行、到非洲、平衡车我一概不知情。薄瓜瓜到非洲我毫无印象,但如果我听说薄瓜瓜到非洲去,打过一个招呼,这也是从普通的父爱出发来讲的。对于平衡车,我自始至终都不知道平衡车是谁买的,没有任何人跟我讲过。

  审判长:刚才公诉人出示的平衡车的照片,你是否见过?

  被告人:我见过,但走南闯北事很多,怎么可能关心这么个玩具。

  【庭审现场】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五组证据,收受徐明为薄瓜瓜偿还信用卡欠款所支付的人民币33.54万元的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证人证言,主要是证人薄谷开来、徐明、李某某、张晓军、王某某等证人证言,证实薄瓜瓜的信用卡透支,薄谷开来让徐明出资支付了薄瓜瓜信用卡透支款的事实。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的证言,薄谷开来有1份证言、1份亲笔证词。

  鉴于薄谷开来证言与亲笔证词均证实了让徐明支付薄瓜瓜信用卡透支费用的事实,公诉人仅宣读其2012年11月1日证言节录。

  主要内容:

  2011年11月份,当时瓜瓜给张晓军打电话,说他的信用卡透支了,总额有好几万美元,张晓军把这件事告诉我了,我就让张晓军赶紧找徐明,让徐明把瓜瓜信用卡透支的钱都还了,具体透支了多少钱我记不住了,具体金额以查证为准。事后徐明对我说:"你放心吧,都办好了,我把瓜瓜透支的这些费用都还清了"。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的证言,徐明有3份证言,证实徐明应薄谷开来的要求,安排司机李某某为薄瓜瓜支付信用卡欠款的事实。

  鉴于证人徐明的当庭证言与卷内证言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不再重复宣读。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实德集团北京分公司司机班班长李某某的证言。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薄熙来家勤务人员张晓军的证言,张晓军有2份证言,证实薄谷开来让他联系徐明支付薄瓜瓜信用卡欠款,他安排杨某某办理的事实。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25日,王某某应徐明的要求联系洪某某兑换美元、英镑向洪某某转款33.54万元的事实。

  6.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兑换外币的人员洪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的一天,王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帮忙兑换美元、英镑,后王某某给了他30多万元人民币的过程。

  7.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薄家勤务人员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晓军让他找李某某去取了英镑、美元各2万多,按照张晓军的要求将款存到了薄谷开来的存折里,并对填写的存款单据在侦查人员出示后进行了确认。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书证,证实徐明为薄瓜瓜支付信用卡透支款33.54万元的事实。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洪某某、王某某账户交易明细表,证实2011年11月25日,王某某支付洪某某人民币335400元。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薄谷开来的某银行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及相关凭证,证实2011年11月28日至2012年1月2日,客户签字为谷开来和杨某某,存入户名为谷开来,十一次存入美元共计2万元,英镑共计17900英镑。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某银行信用卡开卡资料、月结单,证实谷开来、薄瓜瓜中国银行信用卡开卡、消费以及透支情况。

  上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了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出资为被告人薄熙来儿子薄瓜瓜支付信用卡欠款33.54万元的事实。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六组证据,该组证据由被告人薄熙来的妻子证人薄谷开来、证人徐明证言及亲笔证词,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证实被告人薄熙来对徐明支付的机票费用、住宿费用、旅行费用、信用卡欠款及为薄瓜瓜购买的电动平衡车是知情的。

  1.公诉人出示证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的证言,薄谷开来在侦查阶段有1份证言、1份自书材料,证实她告诉过被告人薄熙来,徐明对其本人和儿子薄瓜瓜的资助的情况。

  公诉人宣读证人薄谷开来2012年11月1日的证言节录。

  徐明对我和瓜瓜的资助,帮助我、瓜瓜及他的朋友等支付机票住宿等费用,薄熙来是知道的,因为我和他说过,我向他推荐过徐明,我说徐明很可靠,对我和瓜瓜不错,徐明也很关心瓜瓜,为瓜瓜上学提供帮助。薄熙来问过我徐明可不可靠,我说徐明很可靠,所以徐明和我们之间的经济往来薄熙来是知道的。

  平时我和薄熙来在一起吃饭,散步时,有时候会聊到多年来徐明对我们家和瓜瓜成长支持很大这些话题,也谈过徐明为我们家和瓜瓜支付了一些费用的事,包括在事前事后都会给薄熙来谈到徐明支付这些费用的问题。

  公诉人宣读证人薄谷开来2012年11月1日亲笔证词:

  徐明和我及我全家人都很熟悉,有时给我家做些事,这些事主要是涉及花钱的事。以上情况薄熙来总体上知道。

  2.公诉人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的证言,徐明有5份证言,1份亲笔证词,证实为薄谷开来、薄瓜瓜等人支付费用的事实及多年来在薄熙来的重视和支持下,使其公司获得了快速发展。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薄熙来家勤务人员张晓军的证言。

  徐明是极少数可以直接和谷开来、薄熙来联系的人,而且能在薄熙来家里吃饭,有时薄熙来还会拉着他一起散散步,徐明是与薄熙来、谷开来很紧密的人。

  因为徐明和薄家,尤其和谷开来关系不一般,有很多经济往来,而且就我理解有很多事有求于薄熙来和谷开来,所以会对谷开来、薄瓜瓜的很多要求有求必应。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自书材料。被告人薄熙来1份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有1份供述。

  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被告人薄熙来2012年6月28日亲笔供词节录。

  我从多方面积极支持、大力帮助实德的发展,而同期徐明也成为我家里的常客。徐明深知我俩就此一个独子,又在国外读书,特别关心与担心,所以他与谷开来谈论的话题也常常是薄瓜瓜的事。由于多年的交往,徐明也就成了薄瓜瓜在国外读书"衣食住行"的主要支持者。谷开来向我称赞徐明"够朋友",徐明也向我表示,让我对瓜瓜的事放心,他会关心和帮助的。尽管没有具体过问,但我深信这不是空话,因为我们和他的交往不是一年两年,且给过他不少实质性的帮助;而他又很有实力,完全能办到。所以瓜瓜的事,有他关心,我很放心。具体的衣食住行,用不着我多问多管,他想的比我还周到。具体资助的情况和数额以组织查证为准。

  徐明为我家、为谷开来,尤其为薄瓜瓜在国外留学提供了大量的资助,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交易,即我帮了他"快发展",他则帮我"带孩子"。他之所以如此周到大方地照顾瓜瓜,仔细回想,是因为我曾经在他企业发展的关键阶段给予了巨大的支持,其中有些是超乎寻常的。

  审判长,本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这里面列的证据证明我知情的一个是谷开来,一个是张晓军,还有一个是我本人的自书,这份自书我已经在庭前要求把它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张晓军的证言,我认为说明不了任何问题,只是他的一种推测,张晓军说的话不能证明我收过徐明的任何东西。开来云山雾罩的证言,本身就不真实。

  辩护人:张晓军证言,没有证实被告人知道这些事情。关于信用卡的问题发生得比较特殊,前边的机票是开来说的,从03年开始她就让徐明帮忙报销机票,但她从来没有让徐明报销过薄瓜瓜在国外的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也从来没有让徐明存过信用卡的钱,而信用卡的事发生在2011年的11月底,当时11-15案件已发生,瓜瓜的信用卡已透支,张晓军的证言说,本来是张晓军要去还,但因为11-15案件谷开来没有让张晓军去,让别人去,就让徐明还的信用卡的钱,这笔钱和机票的费用不一样,有垫付的性质,这即使有问题也算是民事的问题,且开来在徐明处还有存款。

  公诉人:辩护人主张信用卡费用不计算在内的意见不成立。开来当时让徐明支付费用,徐明当庭证言也能印证,徐明支付后,还向开来表示支付完了,这个和之前的证言无区别,刚才辩护人说的这些费用,起诉书指控不是薄熙来直接收受财物,而是通过谷开来母子收受徐明的财产。这种情况下,应认定为被告人的受贿数额,这是一种概括的故意,正是基于薄熙来与谷开来的行为不同,开来转达徐明的请托,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徐明谋取利益,根据这种分工的不同,被告人通过开来收受徐明的贿赂应以查证的为准,且徐明也有证言等证实。

  现在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贪污公款500万元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薄熙来,你可以对起诉指控的这部分事实进行陈述。如果你没有异议也可以不陈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人:这个事情对于我来说不存在贪污的行为,而且我自始至终也没有讲过或者认可过我有贪污的行为。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2000年你在担任大连市委书记,大连市政府是否承接过上级单位改造场所的项目?

  被告人:有这个事。

  公诉人:这个事大连市委市政府领导层面谁具体负责?

  被告人:当时是我。

  公诉人:你之外还有大连市委市政府的领导负责这个工程吗?

  被告人:记不清了。

  公诉人:工程你安排谁具体承办?

  被告人:王某某。

  公诉人:王某某的职务是什么?

  被告人:规划局长。

  公诉人:王某某具体怎么办的?

  被告人:我不知道,他就是和上级有关单位接洽,在办,我没有再过问。

  公诉人:工程什么时候结束的?

  被告人:我记不清了。

  公诉人:你调任辽宁省任省长时这工程结束了吗?

  被告人:还没有。

  公诉人:也就是说工程结束时你已经是省长了?

  被告人:是。

  公诉人:你离任时向大连市委市政府的哪个领导做过交接吗?

  被告人:记不清了。

  公诉人:工程完工后王某某是否找你汇报过这个工程?

  被告人:这个我现在印象模糊。

  公诉人:王某某有没有向你汇报过上级单位要拨给大连政府500万元的事?

  被告人:我模模糊糊记得有这个事情。

  公诉人:找你汇报这个500万元的事时你说过什么没有?

  被告人:我记得当时提示说的是王某某想把这些钱给我补贴家用,想以某种方式帮开来的忙。

  公诉人:王某某提出补贴家用?

  被告人:我并不记得这个事情,这个事情因为提示提到,提到给我补贴家用,然后我拒绝了。

  公诉人:王某某有无第二次找过你?

  被告人:我并没有印象,有可能找过。

  公诉人:又为上级单位拨500万给大连市政府的事找过你?

  被告人:记不清了。

  公诉人:王某某第二次来,他来了又提出来补贴家用,你如何表的态?

  被告人:我不记得他提过补贴家用。

  公诉人:根据证据显示,王某某第二次来仍然是提500万元补贴家用的事。

  被告人:我不记得了。

  公诉人:在谈这个事的过程中,你是否给薄谷开来打过电话?

  被告人:我没有印象,但办案部门给我提示说我给谷开来打过电话。

  公诉人:打电话的内容是什么?

  被告人:是王某某和我打招呼想见一下薄谷开来。

  公诉人:和500万补贴家用有无关系?

  被告人:与500万没有关系。

  公诉人:那这500万最后到哪去了?

  被告人:这我不知道。直到这次审查,是办案部门告诉我500万已经入了薄谷开来朋友的账户,我才大吃一惊,在这之前我毫无印象。

  公诉人:公诉人询问完毕,公诉人将通过出示证据证明薄熙来明知这500万元是给大连市政府的款,而打电话告诉薄谷开来,让王某某找薄谷开来商量侵吞500万的事。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辽宁省和大连市的财政你这个省长能否一起管辖?

  被告人:不能。因为大连是计划单列市,它的财政省政府没有直接权力干预。

  辩护人:大连财政的支出是否需要你签字?

  被告人:不需要。

  辩护人:你从大连调到省里后,工程一直还在进行,后来这个款的拨付,是你负责还是大连市负责拨付的?

  被告人:大连市负责。工程的后半期我没管,工程最后结算是由大连市政府办理。

  审判长:请公诉人就该项指控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申请证人王某某出庭作证。

  审判长: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均申请证人王某某出庭作证。本庭经审查认为,控辩双方的此项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的规定,法庭准许并已通知证人王某某到庭。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王某某到庭作证。

(证人王某某到庭)

  审判长:证人王某某,你的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

  证人:54岁,汉族,博士毕业,辽宁省住房建设厅干部。

  审判长:你与被告人薄熙来是什么关系?

  证人:上下级工作关系。

  审判长:证人王某某,你是本案的证人,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证人:明白。

  审判长: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庭审现场】

  审判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公诉人是否明白?

  公诉人:明白。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听明白了?

  被告人:明白。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明白?

  辩护人:我还是持有异议。

  审判长: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这是很明确的。

  辩护人:没有条文。

  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有明确规定。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证人王某某,关于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上级单位拨款人民币500万元有关的情况,你原有证言是否属实?

  证人:属实。

  公诉人:请再简要陈述上述事实经过。

  证人:2000年8月我时任大连市规划土地局局长,薄熙来任大连市市委书记,8月的一天薄熙来叫我到他办公室,给我布置了一项上级有关部门的涉密工程,我到上级部门找有关领导之后就开始做准备工程,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薄熙来于2000年年底调任辽宁省政府省长,这个项目一直到2002年才结束,在这一年多的时间,因这项工程是涉密工程,我都跟薄熙来单独汇报,到2002年2月这个项目竣工后,该上级单位决定给大连市政府返还500万元工程款的事情我给薄熙来一块汇报了,薄熙来听完后想了一下,然后说这件事我还没想好,让我再考虑考虑。过了一段时间,上级某单位的某位领导打电话来问这500万元的工程款薄熙来的意见是什么意见,当时我说我再催一下,我就从大连又赶回沈阳,把上级某单位的某位领导催问500万元工程款的事情给薄熙来简要地汇报了一下,试探地说,这个工程是个涉密工程,资金相对比较安全,能否给你留作家用,薄熙来想了一下之后说可以,就这么定了,说你先等一下我给开来打个电话,这样他就给薄谷开来打了个电话,在电话中薄熙来说上级某单位有一笔500万元工程款我想留给你做家用,具体你找正刚商量,过了一段时间薄谷开来给我打电话约到沈阳其友谊宾馆的家中见面,见面后,我就说上级某单位有500万元工程款的事情,她说我已经知道了,说领导已给我交待了,她说这件事情她已经完全委托北京律师事务所的赵某某处理这个事情,又过了一段时间后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已经到大连了,在一个咖啡馆里约我见面,赵某某说开来已经把事情给我交待清楚了,我已经把事情安排完了,你把你所推荐的这一家施工单位的联系方式告诉他就行了,这样我就将大连某单位严某某的电话告诉了赵某某,直到2005年有一天,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还有一部分尾款没有到,我又给严某某打了电话,他说马上到。然后我就没有再问这个事情。

  公诉人:证人王某某,大连市政府承担的这项工程谁安排你具体承担?

  证人:薄熙来安排的。

  公诉人:薄熙来当时担任什么职务?

  证人:当时他担任大连市委书记。

  公诉人:安排工程以后他调任辽宁省省长?

  证人:是的。

  证人:这是个涉密工程,我必须向被告人汇报。

  公诉人:上级单位要给500万元,你为什么要给薄熙来汇报?

  证人:这是个涉密工程,我是按薄熙来指示办的,只能给薄熙来汇报。

  公诉人:你说第二次找被告人时给薄熙来说将这500万元给薄熙来补贴家用,为什么有这个提议?

  证人:是感恩之情。我深受薄熙来器重,我从国外回来,对我有知遇之恩。

  公诉人:当时薄熙来安排你给薄谷开来商量的时候是怎么说的?

  证人:就说上级给500万元工程款,想给你留作家用,具体你找王某某商量。

  公诉人:后来你和薄谷开来是怎么商量的?

  证人:我提到500万元工程款的事情,薄谷开来说这个事情我是知道的,你们领导已经给我说了。

  公诉人:你们领导指谁?

  证人:薄熙来。

  公诉人:薄熙来给薄谷开来打电话是你要求的吗?

  证人:不是,是他主动打的。

  公诉人:这500万元的事你给大连市其他领导说过吗?

  证人:没有。

  公诉人:款是怎么转的?

  证人:具体怎么转的不清楚,后来我没再过问这件事。

  公诉人:你当时找的赵某某?

  证人:是。

  公诉人:你先把钱转到哪儿?

  证人:大连某公司。

  公诉人:你是怎么安排的?

  证人:我按照薄熙来的意见转到大连某公司,我给该公司的经理严某某打过电话,说上级拨的500万元工程款转到你这儿来,让他再来与赵某某联系。后来就是严某某按照我的要求与赵某某联系了。

  公诉人:后来是怎么转的款?

  证人:2009年我又接到赵某某的电话,说有部分尾款没有到。

  公诉人:你给严某某打电话告诉他这钱是给他的还是临时放一下?

  证人:是临时放一下,我说将500万元工程款暂时先放一下,你找一下赵某某,具体怎么办你们再商量。

  审判长:被告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被告人:你对检方多次交待,你过去做的笔录都是实话吗?

  证人:都是实话。

  被告人:你是什么时候认识谷开来的?

  证人: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被告人:你当时给我钱的时候想把500万元给我,你是具体怎么给我说的。

  证人:因为这个工程是保密工程,资金比较安全,是否可以留作家用。

  被告人:你听说过谷开来需要钱吗?

  证人:这跟本案没有关系,我不想回答。

  被告人:当时你想跟李某某请示前找过我没有?

  证人:找过。

  被告人:我说的什么?

  证人:你说:"你找李某某吧,已经打完电话了。"

  被告人:在预算报告时,你已经找过我,我就跟你说我已跟李某某打完电话了?

  证人:是。

  被告人:我打电话给谷开来,你在场吗?

  证人:在场。

  被告人:我在电话里怎么跟薄谷开来说的?

  证人:说上级单位有500万工程款,想给你留给家用,具体怎么用你们商量。

  被告人:你在哪见的薄谷开来?

  证人:沈阳友谊宾馆家里。

  被告人:薄谷开来怎么给你说的?

  证人:你们领导已经给我说了,我已经知道了。

  被告人:薄谷开来知道上级500万工程款的事?

  证人:她说你跟她说了。

  被告人:你和薄谷开来具体怎么讲的?

  证人:上级某单位有一个500万的工程款,她说这事我知道了。

  被告人:如果马某某要问你这笔钱的下落,你如何回答?

  公诉人:被告人假设的问题,不应由证人回答。

  被告人:那在这个涉密工程之前,2001年初,我已经让你去找李某某了,你说我还愿意对李某某保密吗?

  证人:因为预算、决算等我都是跟你汇报的,我从来没有跟李某某汇报过。预算、决算、进度都是给你汇报的。

  被告人:不能去跟大连市领导讲,是什么意思?

  证人:我无权跟大连市领导去讲。你作为领导你讲,是你掌握这个保密工程的。

  审判长:今天庭审到此结束,证人先退庭,明天上午继续开庭,证人明天上午继续作证。现在休庭,明天上午8点30分继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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